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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4/2021-00009 文号: 嘉环发〔2021〕29号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1-03-3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11-29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和意义:

一是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引导公众关注环境保护,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是拓宽影响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发现渠道,为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的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依据,聚焦突出环境问题,实现发现突出环境问题全覆盖、确保环境安全,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重要支撑。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二、政策措施

(一)实施单位和适用范围

举报奖励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原则上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实行。本办法适用于对举报人举报的,且由嘉兴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奖励条件及范围

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填写申请;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举报内容包含举报对象主要违法事实或证据;举报内容中违法事实或证据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举报以下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获得奖励: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和其它规避监管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

2.擅自将严重超标的水、气等污染物排入农田、河道、沟渠和大气等外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3.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

4.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物或生态环境污染的;

5.未批先建电镀、印染、化工、制革、酸洗、铸造等重污染建设项目;

6.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限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7.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的、非法转移或处置危险废物的以及其他涉及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奖励金额及奖金分配

奖励金额按罚款金额1%实施,最高不超过50000元;同一举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奖励金额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奖励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理。同一案件同一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登记申请奖励的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奖金申领及资金保障

承办人员根据举报事项处罚决定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举报人送达《嘉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通知举报人办理申领。举报奖励资金由罚款收缴地,或移送行政拘留、移送刑事处罚的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

(五)其他规定

经办人员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情况等信息。举报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举报活动,不得无事实无依据虚假、恶意举报或经人授意举报套取奖金,造成干扰公务和行政资源浪费。

四、施行日期

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白菜网送体验金无需申请的联系方式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二)解读人:羊燕春、刘婷。

(三)白菜网送体验金无需申请的联系方式:0573-8211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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